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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請人
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106年10月23日聲請除權判決時
    ,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而迄至本院審理
    時,仍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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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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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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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7月25日│156,255元   │JA7158059   │    │
│    │湯麗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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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向昌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6月25日│156,256元   │JA7158058   │    │
│    │湯麗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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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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