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金尚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稚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76號 │├──┬──────────┬────────────┬──────┬──────┬──────┬──┤│編號│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鉦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6年5月31日│115,500元 │AI0135349 │ ││ │林奮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