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77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4月10日│525,000元 │SU0871512 │ │├──┼───────────┼───────────┼──────┼──────┼──────┼──┤│002 │祥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06年4月10日│465,000元 │SU0871513 │ │├──┼───────────┼───────────┼──────┼──────┼──────┼──┤│003 │禎元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 │106年3月31日│300,000元 │LN71196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