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黃麗蘭
- 相對人
- 致昕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5年12月至106 年6 月工資,共計新臺幣捌萬玖仟元,自106 年12月起至108 年5 月止共分18個月給付,每月15日給付勞方新臺幣伍仟元(最後一期為新臺幣肆仟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文新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之第一期款外,其餘新臺幣捌萬肆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新臺幣(下同)5,000 元,即未再履行調解結果所載內容,依約其餘款項8 萬4,000 元視同全部到期,爰聲請就8萬4,000 元,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11月9 日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明細等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