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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段奇琬

  • 當事人
    韓鈞全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72號聲 請 人 韓鈞全 相 對 人 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款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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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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