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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段奇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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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奎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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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蕙婷
相對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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