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賴昱廷
- 原告楊明皓
- 被告饗炫餐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聲 請 人 楊明皓 相 對 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之裁定,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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