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楊明皓
- 相對人
-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107年度勞執字第228號之裁定,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饗炫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