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周泓諭
- 相對人
-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及附表「周泓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泓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