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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9號

聲請人
周泓諭
相對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欄及附表「周泓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泓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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