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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40號

聲請人
王元均
聲請人
楊駿宥
聲請人
陳奎瑀
聲請人
陳俊良
聲請人
江凱益
聲請人
李宜叡
聲請人
林佳和
聲請人
古義德
聲請人
褚凱聖
聲請人
蔡亞真
聲請人
羅萍
聲請人
楊承燁
聲請人
林英
聲請人
黃于真
聲請人
鄭素珍
聲請人
陳怡伶
聲請人
張麗麗
聲請人
黃宗彥
聲請人
黃賢慧
聲請人
李秉修
相對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陳坤泉  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19H512)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22號所示一百零七年五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22號所示107 年5 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2 月7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請求107 年5 月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及資遣費事項,資方同意於107 年7 月15日給付,並匯入勞方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819H512)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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