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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聲請人
許瑞龍
聲請人
許民函
聲請人
林慶昌
聲請人
黃登科
聲請人
邱麗玲
聲請人
林憶瀞
聲請人
周子君
聲請人
江政益
聲請人
賴玟雅
聲請人
邱博麟
聲請人
周泓渝
聲請人
黃美嘉
相對人
饗炫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7 年7 月2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4H548)關於:「有關勞方請求資遣費事項,資方同意於107 年7 月30日給付,並匯入勞方帳戶,資方並將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之內容(金額如附表所示),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7 月2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74H548)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請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    │      │之資遣費(新臺幣)│
├──┼───┼─────────┤
│ 1  │許瑞龍│20,500元          │
├──┼───┼─────────┤
│ 2  │許民函│16,400元          │
├──┼───┼─────────┤
│ 3  │林慶昌│10,250元          │
├──┼───┼─────────┤
│ 4  │黃登科│17,084元          │
├──┼───┼─────────┤
│ 5  │邱麗玲│9,178元           │
├──┼───┼─────────┤
│ 6  │林憶瀞│5,417元           │
├──┼───┼─────────┤
│ 7  │周子君│3,356元           │
├──┼───┼─────────┤
│ 8  │江政益│2,594元           │
├──┼───┼─────────┤
│ 9  │賴玟雅│3,180元           │
├──┼───┼─────────┤
│ 10 │邱博麟│895元             │
├──┼───┼─────────┤
│ 11 │周泓渝│1,010元           │
├──┼───┼─────────┤
│ 12 │黃美嘉│2,7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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