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李欣鵬
- 相對人
- 隍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隍城營造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隍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