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高嘉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澄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昱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應補列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19頁,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已記載「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顯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位漏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故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列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