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澄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昱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22 號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
幣(下同)26萬4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