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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張愷銘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達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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