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即
- 被 告
- 吉發起重行
- 兼法定代理
- 林益德
- 人
- 被 告
- 林明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啟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7,5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