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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格愛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媛媜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9,8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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