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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當事人
    白文宗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白文宗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江堃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記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文欄第三項中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捌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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