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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邱朝相一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9號原   告 邱朝相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被   告 一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妤 訴訟代理人 陳光盛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之平均工資為何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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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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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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