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廖欣儀
- 當事人邱朝相、一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9號原 告 邱朝相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被 告 一福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妤 訴訟代理人 陳光盛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伊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之平均工資為何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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