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張晏晟
- 被告
-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琪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自行陳報之住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107年度救字第167號),業經本院駁回聲請,並於107年11月5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