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林世民、吳昀儒、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紀素滿
- 被告山青園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青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素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育騰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66元(計算式455,634元+54,432元=510,06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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