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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5號

原告
林昕雅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翠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被告表示請求以和解方式處理本案,原告亦具狀同意以和、調解方式終結本案,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慮及兩造意願,認有再開辯論,另定期協商之必要。

二、協商庭期另行通知兩造。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應出具本人授予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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