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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原告
王建英
被告
莊士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被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被告
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錦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綉

      劉秀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群緯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群緯公司)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原告):

㈠被告群緯公司主張有為原告代墊支出勞保及健保自負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452元部分,應提出該10,452元係由被告群緯公司代墊支出之收據等憑證資料,並敘明該10,452元得自原告本件請求予以扣除(或抵充)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被告群緯公司應提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支票票款各17,086元、22,177元、820元之理賠明細資料。

三、被告莊士輝應於二週內補提民事答辯(三)狀正本【請併附該答辯狀所載之附表一「原告澄清醫院支出統計表」及附表二「原告林新醫院支出統計表」】到院(請另附繕本(含證物影本)一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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