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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瑩、曾文祺、謝沛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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