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建廷(原名賴順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前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案件,其中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費用35,713元、職災期間薪資補償197,533元(共計233,266元)外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情形,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是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扣除上開准予訴訟救助部分,金額為138,373元【371,639元-233,266元=13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41,033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之規定得暫免二分之一,故就財產權請求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為1,410元【2,160元-750元=1,410元】;另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基上,本件總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5,910元【計算式:1,410元+4,500元=5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