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曹美香
- 原告吳月霞
- 被告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月霞 李源盛 黃淑玲 洪麗瓊 楊英倫 程奉儒 范森蘭 邱淑惠 盧靜芬 胡玉祥 林鳳齡 邱淑苑 張淑真 廖寶珠 盧美花 范秀娟 廖俊雄 莊淑娟 陳美伶 郭麗君 馮安毓 賴許瑞玉 林秀珍 陳秋玉 柯綉 許月娟 馬玉慧 殷曉君 陳惠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命被告提出書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提出原告自任職之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9日止之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於本院下次期日 提出原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民事訴訟法第342 條1 項、第343 條、第344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 年。」「本法第23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四、實際發給之金額。」又「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前項出勤 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6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 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等29人主張雇主即被告並未核實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未給付特休未休折抵工資等情,須依其等之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為計算依據,均屬本件訴訟之重要文書,且由被告所執,爰聲請本院以裁定命被告提出書證等情,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念豫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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