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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 上訴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當事人與傅俊傑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108年3月6日本院 107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2,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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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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