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4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49號

原告
林雯萱
法定代理人
林兼宏
法定代理人
洪伊玲
被告
新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及第91條第3項之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17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仟零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即肆佰參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僅暫繳納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5元(計算式:500元×21/100=105元),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95元(計算式:500元-105元=395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