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
- 債權人
- 兆遠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志政
- 債務人
- 宏源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賜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9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8月13日│93,931元│106年8月14日│NA1502096 │├──┼────────────┼───────────┼───────────┼───────────┤│002 │106年9月13日│57,820元│106年9月13日│NA1534945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