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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
    黃順興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債 權 人 黃順興 債 務 人 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奉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為付款之提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31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啟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號碼SDA5590082、SDA5590018之票據貳紙均未屆發票日,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在發票日前為付款之提示或請求,債權人逕於發票日前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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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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