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念和
-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雅活創作股份有限公司、林書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編號1-1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該起息日在活動日之前)。 ㈡確認附表編號2使用酬勞(含稅)311,468元之計算方式,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證物9之報酬記費表金額為 226,522元,與附表金額不符)。 ㈢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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