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 債權人
-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併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