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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

債權人
吳榮盛
債務人
辰昱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11月25日 │568,000元 │106年11月27日 │TPA0000000│├──┼────────────┼───────────┼───────────┼───────────┤│002 │106年12月25日 │568,000元 │106年12月25日 │TPA0000000│├──┼────────────┼───────────┼───────────┼───────────┤│003 │107年01月30日 │568,000元 │107年01月30日 │TPA000000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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