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 債權人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陳永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50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