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 異議人
- 即
- 債權人
- 柯文浦
- 債務人
- 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森富
人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7月18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即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森富之聲請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提出之支票正面蓋有債務人陳森富印章,支票背面亦有債務人陳森富之簽名,尚難認支票上無債務人陳森富簽名或蓋章,異議人得對債務人陳森富為請求,因而提出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提出異議後,經本院命補正前所提出之 3張支票背面影本,異議人業已補正,異議人所提出之 3張支票背面皆有債務人陳森富之簽名,足認債務人陳森富有以個人名義在上開 3張支票上背書之意,異議人對債務人陳森富之請求應予准許,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為適當之處分。
四、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