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 債權人
-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255,000元),二者不一致,且請求之標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