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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債權人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255,000元),二者不一致,且請求之標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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