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 債權人
- 王火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陳玲月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大道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玲月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陳玲月發支付命令,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