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列英、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吳珮絹、張仲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列英 債 務 人 順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松年 ○ 00號 債 務 人 吳珮絹 債 務 人 張仲庚 一、㈠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張仲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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