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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
    詹順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債 權 人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陽企業社、彭家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太陽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及變更之營業(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彭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或詹順利,倘為後者,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為順菖輪胎 有限公司之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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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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