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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債權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債權人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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