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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 當事人
    騰達汽車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1號債 權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宜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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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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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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