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 債權人
-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肇卿
- 債務人
-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杰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