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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

債權人
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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