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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

債權人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泓宇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蕭孟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億工程行」係由何人所獨資經營?(臺端以同一支票向本院聲請分別對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25418257》、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98968573》發支付命令,未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及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交付系爭支票予債權人(經查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於107年4月18日始為核准設立,在此之前,債務人無從背書轉讓並交付予債權人),債權人確認後請具狀說明並將另一重覆聲請案件撤回為宜。)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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