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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債權人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按附表利息起算日」?若為後者,請確認票號AH3065772之利息起算日自107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

㈣提出票號AH3065769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確認其利息起算日如按附表利息起算日107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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