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 原告台灣好士特家具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債 權 人 台灣好士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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