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 債權人
-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東
- 債務人
- 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玲
- 債務人
- 林易昌即林文進
一、㈠債務人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易昌即林文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易昌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