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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債權人
陳曉燕
代理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金平、羅元

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與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不符,並補正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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