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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

債權人
大豐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忠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盧志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興忠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盧志南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8月15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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