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
- 債權人
- 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代理人
- 葉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京沢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認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京沢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