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91號
- 債權人
- 黃世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何雅嵐"係債務人或僅是債務人茂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何雅嵐亦為本件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台端聲請狀面於債務人茂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方記載何雅嵐,但未敘明其身分)。
㈡相對人茂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